海门市高校毕业生、技能型人才引进
补贴制度修订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对青年优秀人才普惠性支持措施,吸引更多的青年才俊汇聚海门,在全社会营造创新创业的浓厚氛围,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海委发〔2017〕16号文件)要求,现对《海门市高校毕业生、技能型人才引进补贴制度实施意见》提出以下修订意见。
一、对象和条件
(一)高校毕业生
指2017年1月1日以来,首次来(回)海门企业创业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毕业生和教育部认定的留学回国学生。其中海门籍应为名校全日制本科学历毕业生,以及我市重点产业引进的紧缺专业普通全日制本科学历毕业生。创业的工商及社保等相关手续应齐全,就业的应与用工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
(二)技能型人才
指2017年1月1日以来,首次来海门企业就业的持有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二级证书的非海门籍技能型人才。技能型人才应与用工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
顶尖人才、外国籍人才、上海高层次领军人才、年薪20万元以上的紧缺专业人才或在上海(海门)“离岸孵化基地”内的高层次人才(经认定)在申报条件上可适当放宽。所在的企业不包括本市各级政府及部门直属国有、集体企业及相关机构组织,电力能源、邮政通讯、金融保险等垂直管理机构在本市的分支机构,以及各类教育培训机构、服务型行业。
二、补贴类型和标准
以上补贴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名校是指列入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行列的高校(以下简称“双一流”高校,“一流学科”高校须为相应学科毕业,下同)以及世界前200强高校、原国家“985工程”“211工程”等高校。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来(回)海门企业创业就业的人才,期间享受的津(补)贴标准按海办发〔2015〕73号文件执行。
2017年1月1日以来,本市高新技术企业与上海高校院所、“双一流”高校以及原国家“985工程”“211工程”等高校联合培养的高端青年人才,经认定,对取得博士学位的给予每人4万元一次性补贴,取得硕士学位的给予每人2万元一次性补贴。
2017年1月1日以来,对我市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新进站的博士后,2年内给予每人每年5万元生活补贴,出站后留海工作的博士后科研人员,再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三、发放时间、方式及享受期限
符合条件的人才在海门创业就业1年后可申请岗位津贴、交通补贴,岗位津贴、交通补贴从创业就业之月起计发,合计享受不超过3年。我市重点产业引进的紧缺专业海门籍普通全日制本科学历毕业生需在我市企业连续就业满2年后申请岗位津贴。符合条件的人才在海创业就业满3年后可申请购房补贴,在海购房时间应在首次来海就业创业之后(海门籍名校毕业生可放宽至回海就业创业前2年内)。创业就业时间以企业为其缴纳社保之月起计算。本市高新技术企业与上海高校院所、原国家“985工程” “211工程”以及“双一流”高校联合培养的高端青年人才在取得学位证书1年内申请一次性补贴。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新进站的博士后进站满1年后申请生活补贴。符合条件的对象应在达到规定时间后的两年内提出申请。
四、审核程序及材料
(一)审核发放程序
1.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企业同意,由各区镇初审汇总,经市人才服务中心复审后,报市人社局、人才办、市财政局审批。
2.审批同意后,由市人才服务中心按规定发放。
3.岗位津贴、探亲交通补贴采取逐年发放给企业的方式由企业按标准及时发放给相关对象。每年的第一季度为上年的申报及审核期。
4.购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给企业的方式由企业按标准及时发放给相关对象。每年的第三季度为申报及审核期。
(二)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
1.《海门市高校毕业生、技能型人才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2.身份证、户口本、学历学位证书、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首次申请时需提供);
3.就业的需提供同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创业的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
5.申请购房补贴的需提供房产证和购房发票;
6.联合培养的高端青年人才需提供联合培养合作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进站的博士后需提供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站批复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经费安排
本文件所涉及的岗位津贴、交通补贴和购房补贴由市财政和引才区镇分别按80%、20%的比例承担,先由市财政统一拨付,年终财力分成结算时扣除。所有财政经费先拨付到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发放到个人。对已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停止发放相关补贴。对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的,给付的资金应予收回,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其他相关办法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七、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海门市“东洲雁归”工程实施意见
为放大海门基础教育强市资源优势,吸引更多的海门籍优秀大学生返海创新创业,现就实施“东洲雁归”工程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全国、省、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市委十四届九次全会精神,突出战略导向,把握特点规律,深入实施“东洲雁归”工程,不断优化发展环境,积极筑巢引雁,促进海门籍大学生智力资源回归,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人才支撑。
二、目标任务
通过实施“东洲雁归”工程,每年吸引海门籍大学生回海就业创业2000人以上,通过3年努力吸引海门籍大学生回海就业创业6000人以上。
三、主要措施
1.整合人才信息,夯实引才基础。推进“智慧人才”大数据建设,利用校友资源、在外能人社会关系、人才市场信息等各类资源,广泛搜集在外海门籍大学生及各类人才信息。邀请海门籍在外人才、海门引才顾问等有识之士,组织举办对接会、恳谈会等活动,展示我市发展成就,征集发展良策,形成广覆盖、多层次的人才信息和智力资源库。
2.组织对接交流,支持家乡发展。开展“乡情教育进中小学”活动,通过举办征文比赛、办画展、摄影展等主题活动,增进中小学生热爱家乡的感情。加强与在外海门籍大学生和各类人才的沟通联系,每年利用春节、寒暑假等时机,开展“海门学子看家乡话发展”活动,邀请学子们访企业、走区镇、看地标、品人文,感受家乡翻天覆地的变化,鼓励学子学成归来,报效家乡。走进海门籍学子相对较多的高校,开展“最美是家乡”主题座谈会,进行家乡发展前景宣讲活动,同时送政策、送岗位、送服务。实施“三年千人实习计划”,广泛征集机关、区镇、企事业单位实习岗位,招募海门籍学子开展实习活动,架起本地人才回流桥梁。
3.搭建发展平台,提供优质服务。利用寒暑假高校毕业生返海的时机,每年组织高校毕业生大型专场招聘活动不少于3次。精心安排招聘线路,组织优秀企业赴各大高校开展校园招聘活动。发挥科技镇长团的作用,完善与各高校之间的联动机制,建立高校学生处长顾问机制,在重点区域重点高校及省市招生就业中心设立区域性人才工作站。加快打造謇公湖科创中心、创业服务中心、青创空间、中南创新谷等创业载体,对回海创业的海门籍大学生及各类人才,免费提供创业培训,并提供开业指导、商务法务指导等配套服务。积极发挥企业引才主体作用,指导“3+3”产业企业设立“引雁工作室”,给予企业引才奖励,当年成功吸纳5名以上海门籍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子的奖励2万元,其中用于奖励具体从事组织工作的引才专员等有功人员不低于一半。
四、支持政策
1.大学生岗位津贴。初次到我市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6个月的,海门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可享受1000元/月的岗位津贴,最长不超过3年;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可享受1500元、3000元/月的岗位津贴,享受年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2.大学生创业补贴。在校及毕业两年内的海门籍大学生在本市创业,初次创业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且正常申报纳税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初始创业补贴。利用自有住房或租用房屋初次创业,正常生产经营1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00元的综合补贴。提供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在海创业的,对个人提供15万元,高新技术项目提供个人最高50万元,合伙企业提供合伙人最高6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
3.大学生引进补贴。选择省内外高校资源相对集中的城市,建立区域性高校人才工作站,开展招才引智专题活动的联络和协调,取得较好成效的,给予每年5万元经费补贴。高校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我市企业输送初次在海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6个月的,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推荐就业奖励。
五、经费安排
本文件所涉及的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和引才区镇按财力分成承担。本政策与以往政策不一致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对已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停止发放相关补贴。针对同一毕业生,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高校不重复享受推荐就业奖励。对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的,给付的资金应予收回,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组织保障
为确保“东洲雁归”工程落到实处,成立“东洲雁归”工作协调小组,由市人社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教体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团市委、各区镇等共同参与。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成立工作小组,组建专门队伍。市委组织部做好综合协调和考核督查等工作;市委宣传部做好引才政策宣传、展示家乡发展环境等工作;市教体局做好人才信息收集、“乡情进中小学”活动等工作;市科技局做好载体建设、设立众创空间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意见实施的资金保障、设立人才专项资金等工作;市人社局做好人才信息收集、专题招聘等工作;团市委做好青创空间建设、引导海门青年回乡发展等工作。
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所指“我市企业”以注册地为准,不含金融、供电、烟草等中央、省属企业。所指“在我市就业”以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为准。引进非海门籍大学生参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