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人才引进综合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引进人才的质量,加大高层次紧缺人才的引进力度,根据南通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实施高层次双创人才倍增计划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等3个政策文件的通知》(通委发〔2019〕12号),启东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人才发展的若干意见》(启发〔2020〕6号),就引进紧缺急需人才的生活津贴、购房补贴等综合补贴资助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资助对象及资助标准
(一)生活津贴和购房补贴
1.对新引进的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两院”院士、“发达国家”院士,给予每月10000元的生活津贴和300万元购房补贴;
2.对新引进的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长江学者、杰青等顶尖人才给予每月8000元的生活津贴和100万元购房补贴;
3.对新引进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双创人才”资助对象等省级高层次人才给予每月6000元的生活津贴和80万元购房补贴;
4.对新引进的省“双创博士”、市“东疆英才”资助对象、国家级技能大赛获奖者,给予每月5000元的生活津贴和60万元购房补贴;
5.对新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省级技能大赛获奖者、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给予每月4000元的生活津贴和40万元的购房补贴;
6.对新引进的全日制硕士、高级技师、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给予每月2500元的生活津贴和20万元的购房补贴;
7.对新引进的“双一流”高校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技师,给予每月1500元的生活津贴和8万元的购房补贴。
8.对新入选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给予每月1000元的生活津贴;
9.对新引进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给予每月1000元的生活津贴;新引进全日制大专毕业生和高级工,给予每月300元的生活津贴。
其中,1、2、3、4对象来启创新的,须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启东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外籍人才及上海、北京、广州、深圳等地人才不受社保限制),且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申报单位连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基数月均不低于2万元(技能人才除外);其他层次人才来启创新的,须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全职在启东工作,并缴纳启东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上海、北京、广州、深圳等地人才年薪20万元以上的不受社保限制)。上述符合条件对象申请购房补贴的,须为在我市以家庭为单位首次购房的创新创业人才。全日制大专毕业生、技师、高级工来启创新的,专业和工种还须符合我市《产业紧缺人才引进指导目录》。
(二)职称奖励补贴
鼓励工业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对新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全职在我市工业企业工作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正高职称8000元、副高职称5000元、中级职称3000元。
(三)高级经营管理人才补贴
对工业100强企业(南通市及以上重大项目)全职新引进且年薪30万元及以上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在其与企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按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100%标准给予奖补,每人每年最高15万元,在其与企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连续补贴三年(与生活津贴不重复享受)。
(四)交通补贴
1.对全职引进到我市企业单位工作的上海户籍(或长期在上海生活)全日制硕士、高级技师以上人才,给予每人每年20000元的交通补贴,在其与企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连续补贴三年。
2.对全职引进到我市企业单位工作的非启东籍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人才,给予每人每年1000元的探亲交通补贴,在其与企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连续补贴三年(与上一条不重复享受)。
3.对参加我市统一组织的市级及以上创业大赛和国家级人才项目答辩评审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给予每人最高3万元交通补贴。
(五)入职补贴
对启东籍返乡大学生和留启工作的南通大学启东校区毕业生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入职补贴:博士20000元、硕士10000元、“双一流”大学本科5000元、普通本科2000元。
(六)相关补助
1.高校、专业机构相关负责人以及国内外高端人才来我市考察对接,其交通食宿可由邀请单位负责,对受邀参加我市大中型人才科技活动的专家,另行给予最高每人5000元补助。
2.对进站全职博士后给予每人每月1万元的工薪补助,对柔性引进的博士后的工薪补助按50%标准发放。由所在工作站对其进行年度考核合格后提出申请,经审核评价后按年度一次性发放(与生活津贴不重复享受)。
3.与我市签订社会实践基地合作协议的“双一流”高校,在读博士研究生来启社会实践时间满一个月以上的,给予实践生活补助每人50元/天,实践单位已经给予补助的,不重复享受,并由所在实践单位承担交通和食宿费。博士研究生邀请导师来启进行项目指导的,给予来启博士生导师2000元/人的差旅费补贴。
第三条 申请资助对象所在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对象为创新人才的,所在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注册地在我市的工业企业;
2.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以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金融、供电、烟草、通信运行商等中央、省属企业和商贸、房地产等除外);
3.由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长江学者、杰青、省“双创计划”、市“东疆英才计划”等相当层次入选者创办或领办的企业;
4.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以及启东经济开发区创新型经济园、高新技术产业园博士创业园等“三创”核心园区内的科技型企业;
5.具备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一级以上资质的建筑业企业;
6.南通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
(二)申请对象为创业人才的,所创办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所创办企业为科技型企业,创业人才须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执行董事);
2.在所创办企业的注册实收资本中,创业人才个人实际出资额不少于100万元,占股一般不少于30%;
3.企业为员工缴纳启东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缴纳员工人数不少于10人。
创业人才申请购房补贴的,所创企业还须实现年入库税收不少于100万元,并提交最新股权结构证明。
第四条 申报审批
(一)组织申报。申报时间为半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一季度和三季度。符合申报条件的对象所在企业对照相关文件,按照补贴类别分别填写《创新创业人才生活津贴申报表》、《创新创业人才购房补贴申报表》、《创新创业人才职称奖励申报表》、《高级经营管理人才补贴申报表》、《创新创业人才交通补贴申报表》、《大学生入职补贴申报表》等表格,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由所在企业核实后提出推荐意见,经企业所在镇、园区或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人社局(市人才服务中心)。
(二)资格审核。市人社局对申报对象进行资格审核,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确定除购房补贴以外的各类补贴资助方案。对申报购房补贴的对象,由市人社局会同市人才办、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对申报对象的申报材料进行会审,提出购房补贴资助对象建议名单,并报市安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
(三)公示发放。各类补贴资助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下发资助通知;公示有异议的,由市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 资金拨付
(一)人才综合补贴资金,经市财政局核准,由市人社局负责拨付。
(二)发放周期为申请对象初次到我市企业就业并缴纳启东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起,至申报月份止。每个发放周期内,按实际参加启东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时间核发;在市内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间流动并缴纳启东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的,按累计缴费时间核发。
(三)生活津贴资助期为3年。如资助等次提升的,可申请提高资助标准,经市人社局审核同意后,自获得提高资助标准所需条件之日的次月起,按照新标准给予资助,已享受月份不再补贴差额。
(四)购房补贴为一次性补贴,自享受生活津贴资助期满之日起,三年内分2次等额拨付(2次间隔为1年)。
(五)职称奖励补贴为一次性补贴。
(六)高级经营管理人才补贴资助期为3年。
(七)交通补贴资助期为3年,来启一年后申报。
(八)入职补贴为一次性补贴,自享受生活津贴资助期满一年后一次性拨付。
(九)博士后工薪补助资助期为2年。
(十)受资助对象在享受综合补贴期间离职,即中止资助。如离职后仍在启东工作,到新单位工作后仍符合资助条件的,须申请延续资助,由市人社局提出意见。
(十一)人才综合补贴所需财政资金从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列支。
第六条 其他事项
(一)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定期开展资助资金专项检查。受资助对象在资助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资助
资格。
1.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2.工作调往外地的;
3.受资助对象所在企业不再具备第三条规定相应条件的。
(二)企业及受资助对象若有欺诈或截留挪用资助资金等行为的,如查证有误或有假将取消资格,追缴相关资助资金,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并在5年内不再接受申报。
(三)本通知由市人才办、市人社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