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海安市委 海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海陵英才”计划及若干政策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吸引集聚更多的人才来海安创新创业,加大对民营企业人才发展的扶持力度,全力构筑区域人才高地,充分发挥人才战略资源、第一资源作用,现就实施“海陵英才”计划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落实省“人才26条”“人才10条”要求,围绕十大产业集群发展,通过实施“海陵英才”计划,力争三年内引进20名院士(含退休院士、外籍院士)、30名国家级领军人才、450名高层次创新创业产业人才,引进高校毕业生2万名,新增蓝领技术工人2.1万名。通过集聚各类创新创业人才,为“打造产业高地,建设幸福之城”,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提供坚强的人才支持和智力保障。
二、配套政策
(一)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
1.对院士(含退休院士、外籍院士)等顶尖人才来海安创新创业,实行“一事一议”,不定框框,不设上限,根据发展需要全力提供经费支持。
2.顶尖人才、领军人才、高层次人才来海安创业,分别给予最高6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资助。3年内,按照银行贷款同期基准利率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贷款贴息并免费提供创业场所。
3.对引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处于世界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对新兴产业发展起引领作用的高层次创新人才或团队,经评审确认,给予最高300万元项目资助。
4.高层次人才以知识产权作价入股与海安企业联合创办科技型企业,市财政根据项目实际投资额30%的比例给予配套扶持,最高配套资金200万元。
5.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5年内累计地方财力贡献达500万元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用于企业研发。
6.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成功在境内外上市或新三板挂牌的,除享受企业上市和新三板挂牌政策外,对其首次成功融资后,在海安实际投资额超过融资额50%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7.对高层次创业人才获得各类省级以上人才项目资助且企业运行质态良好的,按照资助经费1:1的比例给予跟奖跟补。
8.高层次人才通过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形成的新产品新服务,符合市场准入和行业交易规则,政府及国有控股企业可采用首购、订购等非招标采购或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大力推广应用。
(二)加大人才金融扶持力度
9.银行业金融机构为高层次人才创业提供人才贷、人才保等金融服务产品,由市财政按当年新发放贷款(实际占用期折算累计)的万分之二给予奖励。
10.全力推荐初创期高层次人才企业进入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拓展融资渠道。发挥中小企业转贷应急资金作用,为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提供信贷应急服务,防范资金链风险。
11.高层次人才来海安创新创业,市产业发展基金可给予不高于项目投资总额20%的股权投资,三年后可按照约定利率退出。同时带动各类投资基金投资种子期、初创期高层次人才企业,对解决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首投”问题的基金,给予基金管理人最高5%的风险奖励。
12.鼓励和吸引专业管理团队、机构来海安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投向我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的投资基金,由市产业发展基金给予不超过20%的配套投资。
13.在我市备案的风投创投机构,投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发生损失的,市财政按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给予补偿,单个项目补偿不超过300万元,同一投资机构每年度获得的补偿不超过600万元。
(三)鼓励各方引进人才
14.企业采取返聘、讲学、咨询、合作等多种形式聘请院士(含退休院士、外籍院士)为企业服务的,按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单个企业最高20万元薪酬补贴。
15.企业因强化管理、拓展海外市场、进行资本运作,引进年薪30万元以上管理型、紧缺型人才,连续三年给予10%的薪酬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30万元,五年内人才实缴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等额给予补贴。
16.企业柔性引进高校院所“星期天工程师”或高层次外国专家,给予最高10万元补贴。引进外国专家获国家、省、市级项目支持的,给予引智项目单位1︰1配套资金支持。
17.建立科技镇长团结对联系企业制度,将科技镇长团成员纳入技术经纪人队伍,对帮助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达成科技创新成果合作的技术转移机构、技术经纪人,按照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2%的比例给予奖励。
18.企业参加市统一组织的赴外招聘人才活动,市财政给予补助交通、食宿、场地、宣传等相关费用。企业委托猎头机构招引高层次创新人才或团队,市财政按服务费的30%给予企业补贴,每引进一人最高补贴5万元。
19.人才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帮助引进创业类高层次人才或团队成功落户的,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20.鼓励企业联合高校建立实习实训基地,实训生在基地实习实训达3个月的,由企业发放生活补贴,市财政按实际发放的75%对企业给予补助。
21.企业新招聘的市外高校毕业生以及蓝领技术工人,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已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保的,每有一人给予企业600-1500元的招聘补贴。
22.鼓励本地高(职)校向我市企业输送毕业生。职校每年海安籍应届毕业生在本市就业人数达到70%的基础上,每增加10个百分点,按每人600元、800元、1000元的标准奖励给学校;外籍应届毕业生在本市就业人数达到30%的基础上,每增加1人,奖励1000元。南通理工学院每年应届毕业生在本市就业达到100人的基础上,每增加1人,奖励1500元。
23.组织企业与南通理工学院(海安校区)就读的经济困难学生签订委培协议,每月资助800元生活费,市财政和企业各负担50%,学生毕业后在企业就业。
24.企业新建成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或在海外和一线城市建立离岸研发中心、孵化平台以及分支机构并实质运行的,给予20-100万元补贴,其全职高层次人才视同在海安工作,可单独申报人才计划或科研项目。
25.区镇、园区通过共建离岸加速器、产业化基地、招才引智工作站方式引才且取得实效的,市财政按合作支出费用的40%,给予区镇、园区每年最高50万元补贴。
(四)助力企业培养人才
26.对企业与普通本科院校及职业技术学院联合办学或办班的,给予20%的经费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
27.“科技企业家”参加能力提升专题研修班,根据境内境外和时间长短,给予最高5万元补贴。新入选省、南通市“科技企业家”培育工程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
28.鼓励企业加强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对新取得正高级、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分别奖励人才本人8000元、5000元。
29.企业中获得省级以上人才工程计划支持的高层次人才,取得的省政府颁发的科学、技术、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取得上述奖励以外的政府及部门发放的补助资助,按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市财政予以扶持。企业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所支付的奖励和劳务报酬,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0.鼓励企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人才创新积极性,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专业技术人才的股权激励等,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递延至转让股权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31.对获得高级技师、技师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分别给予6000元、3000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市级以上技能大赛、企业首席技师、高技能人才成就奖的对象,按获奖层次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领衔设立“技能大师工作室”获市以上认定的,给予3-5万元资金支持。
32.支持企业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按照不低于上年度销售总额的1-3%提取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计入“管理费用”,用于高端人才引进和培养。
(五)打造良好人才生态环境
33.在本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且正常申报纳税的,经审核给予5000-50000元初始创业补贴,吸纳城乡劳动者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已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保的,每有一人给予2000元的吸纳就业奖励。
34.乡土人才评为省“三带”名人、能手、新秀和市乡土人才“三带”典型的,每年享受1000-6000元补助。获南通市以上认定的“名师工作室”给予3-5万元资金支持。
35.省、南通市及本市人才工程培养对象实施的科研项目给予1-20万元项目资助。评为本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管理期内每人每年享受4800元技术津贴。
36.实行高校毕业生“零门槛”落户,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凭身份证、毕业证可直接办理落户城区手续,享受海安市民待遇,并给予1000-5000元落户补助。
37.企业全职引进的顶尖人才和领军人才,三年内给予每月4000-10000元生活津贴;全职引进的产业类全日制本科、硕士和博士毕业生,三年内给予每月500-3000元生活津贴。
38.符合市级人才公寓入住条件并批准入住的高层次人才,三年内免收租金。顶尖人才和领军人才来海安创业首购商品房的,给予50-100万元的购房补贴;企业全职引进的全日制本科、硕士和博士毕业生,在海安首购商品房的,给予3-10万元购房补贴。优秀高层次人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可放宽至最高限额的4倍。
39.鼓励企业在不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7%的办公生活配套用地内自建职工公寓,享受工业厂房建设同等政策。
40.主动为外来人才办理子女入学手续,并根据随迁配偶人员性质做好安置工作或推荐就业。城区四星级高中、学前教育及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学额,用于外来高层次人才和务工人员的子女入学。定期组织人才进行健康体检,建立人才健康档案,为人才提供医疗“绿色通道”服务。
以上奖励政策中,涉及个人奖励部分由市财政负担,奖励到企业的市镇各负担50%。同一种政策待遇不重复享受,按最高待遇执行。高校院所在海安建立的院士工作站、产业研究院、技术转移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研究生工作站,全职在海安工作的科研人员以及引进的教育、卫生、文化、交通、城建、农业、水利等其他高层次专业紧缺人才,享受同层次人才有关政策待遇。
三、组织保障
1.加大人才招引力度。突出“高精尖缺”导向,放大“创新创业在海安”“中科院专家走进海安”等科技人才活动影响,深化校地合作,引进创新人才。承接上海等一线城市人才资源外溢,引导区镇、部门对接创投机构、加速器以及高校科创园,引进创业人才。聚焦激发创新创业活力,通过实施“学子归巢”行动,引导海安籍高校毕业生回海就业创业。立足保障企业用工需求,通过开展专场招聘活动,建立市外招生引劳、招工引劳基地,加大蓝领技术工人引进。注重发挥区镇部门、企业主体、高校院所、中介机构、社会能人等多方引才力量,共同推进招才引智工作。
2.定期组织开展评审。“海陵英才”计划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申报工作每季度组织一次,按照资格审核、现场核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等程序,确定资助人选。市委组织部会同人社局、科技局、发改委等部门做好活动推进、工作指导、申报审核等工作,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拨付工作,人社局、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教育局等部门就配套政策的实施制定好具体操作办法。
3.注重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借助各类新闻媒体,广泛运用多种宣传方式,宣传推介市委、市政府“海陵英才”计划实施成效,宣传介绍优秀人才在我市创新创业的先进典型事迹。每年评选10名左右“海陵杰出英才奖”(在“创新创业在海安”活动中进行表彰,奖励资金10万元),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浓厚氛围,让各类人才创造活力竞相迸发、聪明才智充分涌流。
4.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树立崇尚创业、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鲜明导向,在支持人才创新创业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偏差失误,只要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勤勉尽责、未谋私利,能够及时纠错改正的,都不作负面评价,相关领导干部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5.强化考核督查指导。围绕“海陵英才”计划实施,将目标任务纳入区镇“科技人才杯”、机关部门目标绩效考核内容。年初由市委组织部将年度人才引进计划进行分解,落实到各区镇、部门,每月对区镇引才工作成效、每季对机关部门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促指导、检查考核,年底对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中共海安市委 海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海陵英才”计划及若干政策的
补充意见
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海陵英才”计划及若干政策的意见》(海委发〔2019〕5 号)文件的实施,优化了我市人才发展生态环境,加快了“海陵英才”计划的推进进程。根据南通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高层次双创人才倍增计划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通委发〔2019〕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现对海委发〔2019〕5号文件进行部分调整和补充,具体内容如下:
一、调整3条规定
1.原规定:企业柔性引进高校院所“星期天工程师”或高层次外国专家,给予最高10万元补贴。现调整为:企业柔性引进高校院所“星期天工程师”、高层次外国(境外)专家,经审核,一年内按专家薪资给予1︰0.5的配套补贴,单个人才补贴分别不超过10万元、50万元。
2.原规定:企业全职引进的产业类全日制本科、硕士和博士毕业生,三年内给予每月500-3000元生活津贴。现调整为:企业全职引进全日制本科或技师、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高级技师或副高级职称、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含新进站博士后)或正高级职称三年内分别给予每月1000元、2000元、3000元生活津贴。
3.原规定:企业新招聘的市外高校毕业生以及蓝领技术工人,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已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保的,每有一人给予企业600-1500元的招聘补贴。现调整为:企业新招聘的市外高校毕业生以及蓝领技术工人,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6个月的,每有一人给予企业900元的招聘补贴,参保每增加一个月增加100元,最多补贴1500元。
二、新增7条规定
1.加大自主培养领军人才奖励力度。从我市申报成为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的人才,给予人才本人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2.助力企业招引外经外贸人才。企业全职引进报关人员、外语人才,根据人才获得国家或者行业认可的资质或者证书,按照初、中、高等级分别给予人才本人三年内每月1200元、1500元、1800元的生活津贴,在海安首购商品房的,给予5万元购房补贴。企业聘用上述对象,按签订的合同和薪酬银行流水金额给予1:0.3的配套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不超过10万元。
3.鼓励外经外贸人才在我市创办中介服务公司。初始创业,公司连续运营6个月以上且正常申报纳税的,经审核给予2-5万元初始创业补贴,三年内每新增一家合作企业开展国际贸易,给予2000元服务奖励。
4.支持企业招引建筑人才。企业全职引进的一级建造师参照产业类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享受相关政策。市政公用工程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跨专业承接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引进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参照年薪30万元以上管理型、紧缺型人才享受相关政策。
5.帮助经济困难学生。组织企业与海安中专就读的经济困难学生签订委培协议,每月资助400元生活费,市财政和企业各负担50%,学生毕业后在企业就业。
6.吸引市外各类院校向我市输送毕业生。在向我市输送高校毕业生超过一定规模的地区或我市生源较多的地区建立区域性高校人才工作站,每站每年给予5万元的工作经费。
7.定期开展“人才助企解难十大案例”“优秀工程师(技师)”评选活动,对入选我市“优秀工程师(技师)”表彰对象,每人奖励1万元,切实提高人才的自豪感和荣誉感。
三、有关说明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