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提升青年和人才友好型城市发展指数的若干政策

一、人才政策 1.高层次创业人才(团队)支持。对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带核心技术、带研发项目、带社会资金来我市创业的高层次人才(团队),经市“江海英才”评审,给予团队200~600万元、个人100~5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助,重大顶尖人才项目,可一事一议,不设上限。三年内,按照院士(国家“两院”院士、发达国家院士)5000元/月,国家级人才(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长江学者、国家杰青以及相当层次海内外高层次人才)4000元/月,省“双创计划”资助对象3000元/月,市“江海英才”2000元/月的标准发放生活津贴(与本科综合补贴以及硕、博士研究生生活津贴可重复享受)。 高层次人才(团队)在通创业,由项目落户地提供一定面积的办公、研发和生产用房等物理空间,租金实行“三免两减半”;由项目落户地按需提供租赁型精装修人才公寓一套,三年内免租金;在通购房自住的,按人才类别给予40~150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
2.高层次创新人才(团队)支持。企业引进的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创新人才(团队),经市“江海英才”评审,给予团队200~300万元,个人50~200万元资金资助,三年内,按照院士(国家“两院”院士、发达国家院士)5000元/月,国家级人才(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长江学者、国家杰青以及相当层次海内外高层次人才)4000元/月,省“双创计划”资助对象3000元/月,市“江海英才”2000元/月的标准发放生活津贴(与本科综合补贴以及硕、博士研究生生活津贴可重复享受)。 高层次人才(团队)来通创新,由项目落户地提供租赁型精装修人才公寓一套,三年内免租金;在通购房自住的,按人才类别给予40~150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由引进单位和市财政各承担50%。
3.上级人才计划(荣誉)配套(奖励)。落户市区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获得省级以上人才专项资金支持的,由市、区两级财政给予等额配套奖励,其中市级财政配套50%。落户县(市)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配套奖励,由各县(市)财政保障。配套奖励与市“江海英才计划”资助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在我市范围内作为第一承担人申报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的,给予个人100万元奖励,可累计计算。从我市申报国家“两院”院士,最终入选的,给予个人500万元奖励,给予培养单位200万元奖励。从我市申报成为国家级人才(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国家杰青等)的,给予个人100万元奖励。
4.高层次创新人才薪酬奖励(补贴)。市区工业类企业全职新引进掌握工程关键技术的高层次创新型技术人才(不含销售、管理人才),年薪达到24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按人才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给予人才本人1︰2配套奖励,单个人才不超过100万元。 对企业柔性新引进海外工程师、设计师、规划师、咨询师等高水平外国(境外)专家的,一年内按专家薪资给予1︰0.5的配套补贴,单个人才补贴不超过50万元。
5.青年人才创业支持。整合各类创业大赛资源,对三年内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承办大赛一、二、三等奖并落户南通的人才项目,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落地奖”,对优秀项目直接推荐申报“江海英才计划”并享受相应扶持及政策。对入驻市级众创空间的创客人才项目,自主创业运营两年内,按照市“通创币”实施办法择优给予5万元或10万元创业补助。
6.青年人才毕业见习(实习)保障。对符合我市就业见习(实习)政策的高校毕业生,鼓励参加就业见习(实习)活动,由用人单位给予见习或实习学生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贴,用人单位可向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申请最低工资标准75%的补助。市外高校师生受邀参加由我市人才主管部门组织的人才招引活动,可提供食宿保障和交通补贴。
7.知名高校大学生暑期实习补贴。结合全市产业发展和专业人才需求,每年优选一批“双一流”建设高校或境外世界名校本科及以上学生,拿出一定数量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实习岗位,组织暑期实习。暑期实习时长达到1个月的,各地各单位可给予实习大学生生活补贴、交通补贴、住宿保障等,标准可参照我市就业见习(实习)相关办法执行。对表现突出的实习学生,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参加南通市“515”优才计划选调。
8.青年人才津贴(补贴)。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和本科(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首次到我市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6个月的,给予大专500元/月、本科1000元/月的综合补贴,最长不超过三年。市区企业全职引进的高水平创新型人才,给予硕士(或副高级职称、高级技师职业资格)2000元/月,博士(或正高级职称)3000元/月的生活津贴,最长不超过三年。对市区企业进站博士后,给予5000元/月的生活津贴,最长不超过三年。
9.青年人才安居保障。毕业学年在通见习、实习的高校学生可由所在企业通过全市人才公寓信息管理平台申请人才公寓。 在我市就业且无住房、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具有全日制大专(或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学历(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技能等级)的毕业生,均可由所在企业通过全市人才公寓信息管理平台申请人才公寓,三年内给予一定租金补贴;购房自住,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级职称、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的分别给予15万元、30万元的购房补贴。
10.离岸研发机构人才补贴。鼓励总部设在南通的企业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苏州五地设立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以下简称“五地研发机构”),五地研发机构聘用的与总部签订劳动合同,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苏州缴纳“五险一金”,在南通缴纳个税满6个月的研发人员可享受本科(或技师职业资格)1000元/月的综合补贴,硕士(或副高级职称、高级技师职业资格)2000元/月、博士(或正高级职称)3000元/月的生活津贴,最长不超过三年。同一集团派到南通从事研发工作,且在本市无住房的研发人员可由服务企业通过全市人才公寓信息管理平台申请人才公寓,最长三年内给予一定租金补贴。
11.行业人才引进(培养)资助。鼓励教育、卫生、文化、金融等各领域职能部门研究出台江海名师、江海名医、江海名匠、江海名家(含新闻、文艺类)、江海知英等行业人才计划及实施细则,将知识产权等紧缺人才纳入市“江海英才计划”及市“226工程”,加大对行业人才引进、培育和奖补的统筹,具体政策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12.高等院校创新发展支持。驻通高校全职引进人才,按国家“两院”院士200万元/名,国家级人才(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国家杰青等)100万元/名,省级学科带头人50万元/名标准发放安家补贴,加大对驻通高校人才引进的支持力度。
13.企业人才培养补贴。鼓励企业委派研发人员参加研修学习和出国深造,研修学习和深造后仍返回原工作单位并签订不少于五年服务协议的,按照获得博士学位3万元/人标准给予企业培养补贴。由企业委派出国研修学习(含攻读学位)的,给予人才1000元/月补贴,最长不超过12个月。 鼓励企业与高校合作,围绕就业需求,在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开设全日制订单班,每班不少于20人规模的,按照实际支付费用给予企业培训补贴,人均最高补贴1000元。对开展现代学徒制、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根据不同职业工种的培养成本,给予最高年人均6000元的培训补贴,中级工不超过一年,高级工及以上不超过两年。
二、科创政策
14.企业创新发展奖补。对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企业荣获国家、省科技奖项,分别按奖励金额的1︰1和1︰0.5给予配套补助。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项目给予创新券(使用大型仪器补助)、“通创币”和创新创业补助。
15.企业创新平台建设奖励。对获得国家、省新认定的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20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其他各类国家级、省级企业研发平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与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成立联合创新中心并实质性运行一年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通过省研发管理体系贯标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16.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奖补。对纳入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库的项目和引进的高校院所技术转移分中心,通过“一事一议”给予资助。对经市政府同意引进的高层次科研院所、高层次领军人才领衔创办的新型研发机构、大型公益性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按协议通过“拨—投”结合等方式给予专项经费资助。对以“企业主体+人才团队+产业基金”模式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50万元奖励;同时按上年度研发投入(非财政经费)的20%给予补助,五年内单个机构累计最高500万元。
17.平台载体绩效管理奖励。对经国家、省认定的企业加速器、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双创示范基地等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奖励。对经国家、省认定的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被认定为省农村科技服务超市、省以上星创天地的载体和省农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孵化器运营绩效星级等级为“五星”“四星”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对众创空间运营绩效星级等级为“五星”“四星”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市级以上研发机构按企业类、应用基础研究类、公共服务类进行绩效评价,获评优秀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三、金融政策
18.财政资金扶持。扩大“江海英才计划”覆盖面,扶持全市域人才项目,最高给予个人500万元、团队600万元资助。加大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人才创新创业力度,对获市“江海英才”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资助的创业类个人项目或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资助的创业类团队项目,自获得资助之日起三年内,市“江海英才”天使投资基金原则上给予100~500万元股权投资,其他项目择优投资,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单个项目股权投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对由高层次创业人才创办的高科技企业,可由市科技创业投资基金原则上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政策性股权投资,投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19.金融服务及风险补偿。设立“江海英才贷”,鼓励商业银行、科技银行为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提供最高1500万元的贷款。设立“江海英才贷”风险补偿基金,首期风险补偿基金1000万元,对“三新”(新产业、新科技、新人才)项目单笔600万元以下的银行贷款给予不超过70%的风险补偿。对备案投资机构投资我市人才企业的天使投资项目,入库之日起五年内,因被投资企业清算、股权公开挂牌交易、股权转让等实现投资股权完全退出发生投资损失的,按照首轮投资的实际损失给予30%的补偿,每个投资项目市级风险补偿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20.投资机构落户配套及协助上市奖励。鼓励和吸引专业管理团队、机构来通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投向我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人才企业的天使(创业)投资基金,经审核,市政府投资基金原则上可按不超过40%的比例进行出资。 鼓励引进市外股权投资、风险投资等金融机构投资“江海英才”企业,对帮助市区初创型人才企业成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含新三板精选层)上市挂牌的,在上市时存续且最先投资的基金管理机构,每上市1家企业给予基金管理机构50万元奖励。
21.人才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奖励。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获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科创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成功上市发行后,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江海英才计划”人才(团队)创办的企业自设立之日起,对我市新兴产业培育发挥较大作用,成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包括借壳)或新三板挂牌的,除享受市级企业上市和新三板挂牌政策外,其首次成功融资后,在南通实际投资额超过融资额50%的,给予创业核心团队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四、配套奖励政策
22.社会引才奖励。加大高层次产业人才引荐奖励力度,对帮助引进诺贝尔奖、图灵奖、菲尔兹奖获得者,国家“两院”院士,发达国家院士的引才机构(企业)或个人分别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创业)和20万元(全职创新)。帮助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每入选1名国家级人才工程,给予引才机构(企业)或个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入选1名省“双创计划”,给予引才机构(企业)或个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才项目引进后五年内,连续三年销售额超5000万元/年或纳税额超300万元/年,给予引才机构(企业)或个人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协助人才成功申报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省“双创计划”的,给予企业申报专员一次性奖励5000元、3000元。协助有效申报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的,给予企业申报专员一次性奖励500元。
23.首套首购奖励。对人才通过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形成的新产品新服务,只要符合市场准入和行业交易规则,可采用多种方式推广应用。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级重大装备(首台套)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24.企业成长奖励。对获市“江海英才”资助后六年内首次连续2年年应税营业收入增长20%以上,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实现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的创业人才(团队)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0万元二次资助。
25.院校输送毕业生奖励。高校组织20人以上毕业学年学生到我市企业见习(实习)满3个月的,给予1000元/人的推荐见习(实习)奖励。市属院校毕业生留通就业率、通籍毕业生留通就业率达标(由市人社及教育部门认定)后,根据实际留通就业人数(毕业生在我市企业就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6个月),按照2000元/人标准给予奖励补助。市外院校根据到我市实际就业的学生人数(毕业生在我市企业就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6个月),按照1000元/人标准给予推荐就业奖励。在通非市属高校上述两项政策选择其一,享受奖励补助或推荐就业奖励。
26.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就业奖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我市公共人力资源产业园,年推荐超过300人在我市企业就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6个月的,免交当年房租。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20人以上毕业学年学生到我市企业见习(实习)满3个月的,给予1000元/人的推荐奖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我市企业输送初次在通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6个月的,按照1000元/人标准给予推荐就业奖励。
27.企业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水平奖励。对于在我市企业就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1年的在职职工,通过职业技能培训或实训,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和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根据职业工种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获得正高级、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分别给予个人一次性奖励8000元、5000元。获得高级技师、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分别给予个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4000元。
28.职务成果转化奖励。拓宽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人才流动通道,畅通企业、社会组织人员进入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渠道。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离岗创业,五年内可保留人事关系,在原单位同等享受职称、社保待遇。合理分配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对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职务成果转化所得收益,按照不低于90%比例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
五、人才服务保障政策
29.强化政治关爱和政治引领。建立健全领导联系服务专家制度,定期开展深入访谈、慰问、体检、疗养等活动。常态化举办各类人才国情研修,注重吸纳高层次人才进入“两代表一委员”队伍,强化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完善人才荣誉制度,褒奖各类杰出人才,大力宣传各类人才的创新创业成果和先进事迹,积极弘扬创业精神,激发创新活力,在全社会形成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浓厚氛围。
30.推动人才高效便捷落户。人才落户“零门槛”,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学历的应(往)届毕业生,将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的,取消住房、就业等条件限制,可先落户后就业。取消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审核手续和就业报到手续,毕业生可持报到证直接到招聘单位办理报到手续。统筹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信息化,建设线上申报办理落户、异地就业、档案转接收等手续的综合服务平台,实现就业手续全流程“不见面”办理。
31.构建人才安居保障体系。根据城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人口增长变化趋势,科学确定人才公寓建设任务,建立从“一张床”到“一间房”再到“一套房”的多层次住房供给体系。持续完善人才优先购房制度,对新取得预(销)售许可的热点楼盘,随机抽取不少于项目当期预(销)售许可住房的30%,用于优先满足人才家庭首次购房。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保满6个月,具有本科(或技师)以上学历(或职业资格)的就业创业人才,个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南通市区无住房(无购房记录)的,可以享受一次优先购房政策(每个家庭限购买1套住房),确保到“十四五”末,人才安居保障率达100%。
32.打造青年和人才专属生活环境。持续对人才公寓进行提档升级,在社区内提供快递寄取、图书借阅、咖啡屋、健身房等“一站式”服务设施,对青年和人才开放高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提升来通青年和人才的生活品质。积极发挥群团组织作用,打造单身青年专属信息服务平台,常态化开展读书分享会、素质拓展、户外郊游等多元多样的婚恋交友活动,加强青年的深度交流,帮助有婚恋需求的青年高效率、高质量解决婚恋问题。在青年人才集聚的商圈、园区等地建立青年人才驿站,为来通回通应届毕业生提供免费定点住宿(一年内2次,每次不超过7天)、就业指导、社会融入等系列服务,打造一站式青年人才服务招引平台,使来通青年和人才尽快了解南通,融入南通。
33.定制“江海英才”一卡通专属服务。对符合条件的青年和人才提供“江海英才”一卡通服务,定制子女入学、配偶子女落户、人才出入境证件办理、汽车上牌、驾照换领等专属服务。享受专属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每户贷款最高额度可放宽到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的四倍。持卡人才及其配偶的父母,年满60周岁且在我市入住养老机构的,可按照每名人才最高2000元/月标准享受父母养老补贴,补贴期不超过五年。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政策所涉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其中,市区“江海英才”资助资金由市财政保障,县(市)“江海英才”资助资金由市县财政按3︰7比例保障;高层次人才办公用房、人才公寓租金补贴由落户地财政保障;第6、10、13、22、32条及青年人才创业“落地奖”、大专(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生补贴、人才父母养老补贴、人才公寓租金补贴由各县(市、区)财政保障,知名高校大学生暑期实习补贴由所在实习单位保障。其他(津)补贴、奖励(含“江海英才”二次资助)按属地由市、县(市)分别承担。 以往政策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一律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 《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意见》(通委发〔2009〕5号)和《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江海英才计划的意见》(通委发〔2009〕6号)不再执行。

关于实施高层次双创人才备增计划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 的十九大精神,以更大力度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围绕建设 青年和人才友好型城市和创新之都,聚焦“3+3”重点产业和中 央创新区建设,大力集聚“爱国、奋斗、奉献”的各类创业、创 新人才。根据全省人才工作“五坚持五提升”的总体要求和我市 人才工作“五个升级版”的具体部署,现就实施高层次双创人才 倍增计划,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高层次创业领军人才倍增计划。大力引进培养以带 技术、带项目、带资金为特征,来通创新创业的国家千人计划、 万人计划、省双创团队、双创人才等高层次创业领军人才,到 2020 年,我市高层次创业领军人才数量达到 500 名,较“十二 五”时期翻番、实现倍增。
1. 重点引进并优先支持船舶海工、高端纺织、电子信息和 智能装备、航空航天、新材料、新能源与新能源汽车以及新一代 信息技术、生命健康领域等我市发展急需的高层次创业领军人 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团队)来通创业,按人才层级最高可给 予人才团队核心成员 5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助。
2. 领军人才来通创业,经人才部门审核后,由项目落户所 在地政府(园区)提供租住精装修人才公寓一套,三年内免租金; 在通购房自住的,按《南通市江海英才计划实施办法》确定的人 才层级,给予 40~150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
3. 创业领军人才连续不中断缴纳社保或者个人所得税,三 年内按《南通市江海英才计划实施办法》确定的顶尖人才、国家 级人才和省级高端人才三个层级,分别给予每人每月 5000 元、 4000元和 3000元的生活津贴。
4. 创业领军人才获得省级以上人才专项资金支持的,由市 级财政给予 1︰0.5配套奖励。
5. 加大自主培养领军人才奖励力度,对从我市申报成为两 院院士的,给予人才本人一次性 200万元奖励;从我市申报成为 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国家杰青、长江学者、中科院百人计划等 国家级层次的人才,给予人才本人一次性 100万元奖励。
6. 充分发挥市科创基金作用,鼓励投早投小、支持科技创 业。对由高层次创业领军人才创办的高科技企业,可给予最高不 超过 2000 万元的政策性股权投资,三年内可按约定方式退出。 相关尽调程序和投资表决按《南通科技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执行。
7. 领军人才在通创业,根据需要由所在区(园区)提供租 赁一定面积的办公、研发和生产用房等物理空间,三年免租金。 对人才通过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形成的新产品新服务,只要符合 市场准入和行业交易规则,可采用首购、订购等非招标采购以及 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大力推广应用。
二、实施高水平企业创新人才倍增计划。鼓励我市工业企业 大力引进掌握工程关键技术的高水平创新型、实用型人才和各类 高技能人才,到 2020 年,我市企业引进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副 高以上职称(含高级技师)、具有较高年薪收入的各类高水平企 业创新人才达到 3000名,较“十二五”时期翻番,实现倍增。
8. 市区企业全职新引进掌握工程关键技术的高水平创新型 人才,年薪达到 24 万元以上的,3 年内,按人才对地方财政的 贡献额,给予人才本人 1︰2配套奖励,单个人才不超过 100万 元。
9. 市区企业全职新引进的高水平创新型人才,经人才部门 审核后,由企业所在地政府提供统建类、精装修人才公寓一套, 三年内免租金;购房自住的,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的,给 予 30 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级职称、高级 技师等级的给予 15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
10. 市区企业全职新引进的高水平创新型人才,具有博士学 位或正高级职称的,三年内给予每人每月 3000 元的生活津贴。 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级职称、高级技师等级的,三年内给予每人 每月 2000元的生活津贴。
11. 市区企业设立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国家级博士后 科研工作站分站、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并招引博士实质运行 的,3年内对站内新进站博士后给予每月 3000元的生活津贴。
12. 鼓励企业柔性新引进海外工程师、设计师、规划师、咨 询师等高水平外国(境外)专家,对引进的外国(境外)专家, 经审核,一年内按专家薪资给予 1︰0.5 的配套补贴,单个人才 补贴不超过 50万元。企业引进外国(境外)专家另外获得国家、 省级人才项目资助的,给予 1︰1配套资助。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相关人才申报、审核评估和 政策兑现流程,均按照《南通市江海英才计划实施办法》执行。 本《意见》与《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高 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意见》(通委发〔2016〕15号)政 策不一致的,一律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各 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参照制定出台相应实施办法。

关于进一步集聚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发挥企业、学校、市场等社会各方力量在人力资源 培养、配置和使用中的协同作用,以产业引导、政策扶持和环境 营造为重点,推动人力资源快速集聚,为我市产业发展提供优质 高效的人力资源保障,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提供职工基本安居保障
1.放开落户条件。人才落户“零门槛”,具有全日制普通高 校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应(往)届毕业生,将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 区的,取消住房、就业等条件限制,可先落户后就业。全面放开 合法稳定就业人员落户限制,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自主创业, 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准予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在我市城 镇地区落户。在我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房屋)的,准予本 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在我市城镇地区落户。(责任单位:市公安 局,各县〈市〉区公安〈分〉局)
2.建设职工公寓。按照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有效管控的 原则,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衔接,结合年度经营性土地出让计 划,在规划住宅用地时选择成熟区域专门安排一定比例用地用于 建造职工公寓,由属地国有企业负责建设。鼓励在产业园区内统 建职工公寓,职工公寓用地如不符合现行规划,可依规定程序作 适当调整,实行限价挂牌出让。用工 1000 人以上的企业,在符 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利用存量用地建设职工公寓,职工公寓不得 销售、转让。市区应税销售 30亿元或增值税和所得税 3亿元以 上工业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企业存量用地建设人才 公寓可实行一事一议。(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工信局、住 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放宽公寓申请条件。在我市就业且无住房、参加企业职 工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均可由所在企业向各县(市)区申请职 工公寓,三年内租金减半;择业期内的毕业生(含本《措施》第 12条中的高校毕业学年在通见习、实习学生)可向所在县(市) 区人才服务中心办理择业期备案登记,由县(市)区人才服务中 心扎口申请青年公寓,一年内租金减半。政府统建类职工公寓(含 青年公寓)租金价格应保持相对稳定。(责任单位: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
4.提升管理服务。政府统建类职工公寓(含青年公寓)由 属地国有企业负责管理运营,属地县(市)区财政给予租金 50% 的管理费用补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实施综合补贴制度
5.鼓励基础人才来通就业创业。从 2019年 7月 1日起,全 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初次到我市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参加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 6个月的,可向当地人才服务中心申 请享受每月 1000元的综合补贴,最长不超过 3年。技师参照全 日制本科生标准享受相关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鼓励各类院校培养输送毕业生
6.提高在通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在人力资源集 聚中的主体作用。增设院校毕业生培养补助项目,充分调动教师 对学生留通就业指导工作的积极性。由市教育主管部门联合相关 部门对市属职业(技工)院校毕业生留通就业情况进行考核通报, 确保通过 3年努力,中职中专(技工)类毕业生留通就业率保持 在 90%以上;高职高专类毕业生留通就业率、通籍毕业生留通就 业率,分别达到 60%、80%(2019年分别达到 45%、70%,2020年 分别达到 55%、75%,2021 年分别达到 60%、80%)以上。对 达到或超过年度就业目标的,按实际在通就业人数(在我市企业 就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 6个月)对学校进行奖励 补助(按留通 1人奖励补助学校 2000元的标准);对未能达到当 年就业目标的院校不予奖励补助。学校可从毕业生培养奖补资金 中安排 30~40%资金增加学校绩效总量,用于专项激励学校从事 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的优秀教职人员。(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财政局、人社局、卫健委、工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7.吸引市外各类院校向我市输送毕业生。在向我市输送毕 业生超过一定规模的省内外全日制普通高校或省招生就业中心 建立区域性高校人才工作站,给予每年 5万元的工作经费。市外 全日制普通高校定期通过校园网、海报、微信、QQ、就业指导等 线上线下多种方式推介南通经济发展情况、人才环境以及最新引 才需求信息,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南通专场招聘活动,按照到我市 实际就业的学生人数(毕业生在我市企业就业,参加企业职工养 老保险,缴费满 6个月),给予高校 1000元/人的推荐就业奖励。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8.鼓励在通非市属院校育人留人。在通非市属院校(含省 属院校、民办院校),可自行选择参照本《措施》第 6 条,接受 市教育主管部门对毕业生留通就业情况的专项考核,对达到或超 过年度就业目标的,按实际在通就业总数享受每生(毕业生在我 市企业就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 6 个月)2000 元 标准的奖励补助;或参照本《措施》第 7条,按照实际在通就业 的学生人数(毕业生在我市企业就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缴费满 6个月的),享受 1000元/人的推荐就业奖励。两条政策 选择其一,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市教育局、财政局、人社 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9.鼓励校校联合培养技能人才。对在通院校与外地院校联 合培养适应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人员,毕业后在我市企业就业, 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 6个月的,参照我市生均拨款额 度给予在通院校培养补贴。(责任单位:市教育局、财政局、工 信局、人社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四、鼓励企业培养储备人力资源
10.鼓励企业开展订单式培训。企业在普通高校、职业院校、 技工院校开设全日制订单班,每班不少于 20 人规模的,按照实 际支付费用给予企业培训补贴,人均补贴最高 1000 元。对开展 现代学徒制、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根据不同职业工种的培养 成本,给予最高年人均 6000元的培训补贴,中级工不超过一年, 高级工不超过两年。(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1.鼓励企业职工不断提升职业技能水平。对于在我市企业 就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 1年的在职职工,通过职 业技能培训或实训,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和高级(三 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根据职业工 种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鼓励在我市企业就 业的职工到我市各类院校接受学历提升教育,从 2019年 7月 1日 起,对于在我市企业就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 1年 的在职职工,接受更高水平学历教育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证书, 并继续在我市企业就业,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一次性给予 1000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
12.鼓励市内外高校学生在通见习(实习)。对组织 20人以 上毕业学年学生到我市企业见习(实习)满 3个月的各类院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 1000元/人的推荐奖励;对见习(实习) 学员按照我市最低工资 75%的标准每月给予生活性补贴。(责任 单位:市人社局、教育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3.引导企业提高引人留人软实力。发挥综合经济管理部门 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推动产业提档升级,加大对智能 化改造的扶持力度,提供更高品质就业岗位,以产业集聚带动人 才集聚。指导企业执行劳动法规、严格安全生产、关心关爱职工、 创建企业文化,全方位打造有利于职工工作生活的良好环境。鼓 励企业在工资结构中设置体现技术技能价值的工资单元,提高技 术工人工资待遇。(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工信局、应急管理局、 总工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输送各类人力资源
14.提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就业奖励力度。人力资源服 务机构入驻我市公共人力资源产业园,年推荐就业超过 300人在 我市企业就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 6个月的,免交 当年房租。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我市企业输送初次在通就业人 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 6个月的,按照 1000元/人 的标准给予推荐就业奖励。(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各 县〈市〉人民政府) 六、健全人力资源服务机制
15.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信息化建设。围绕企业用工,积极推 进与工作站(劳务基地)精准对接、建设线上线下一体化的综合 服务体系。建立工作考核指标体系,纳入“四个全面”综合考核。 设立综合服务窗口,提供政策咨询、业务代办、户籍管理、房屋 租赁等“一站式”服务。(责任单位:市各相关职能部门、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 本《措施》自发文之日起施行。适用范围为全市,所指“我 市企业”一律以企业注册地为准,不含金融、供电、烟草等中央、 省属企业。所指“在我市就业”一律以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养老 保险为准。政策所涉资金采用属地分担原则,由市、县两级财政 分别承担。本政策与以往政策不一致的一律按“就高不就低、不 重复享受”原则执行。针对同一毕业生,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高 校不重复享受推荐就业奖励。

江海英才“一卡通”服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才发展软环境建设,进一步完善高层次人 才服务长效机制,切实提升高层次人才服务水平,推动高层次人 才各类服务事项落地,为各类优秀人才营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 生活环境,全力打造长三角北翼人才高地,在全市启动实施江海 英才“一卡通”服务,现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服务对象
第二条 享受江海英才“一卡通”服务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热爱中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 共产党的领导。
2. 在南通工作或为南通服务并作出重要贡献。
3.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
4. 业绩突出,取得重大科技进步或较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 效益,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威望和有较大影响。 同时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国家级顶尖人才(A类)
1.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外国科学院院士;
2. 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 中科院“百人计划”资助对象;
3.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 得者、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1. 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一层次培养对象;
2. 与前述对象相当的境内外高层次科技领军人才。z
(二)省级高端人才(B类)
1. 省“双创计划”资助对象;
2. 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六大人才高峰”培养对 象、省科技企业家培育工程培育对象;
3. 省“333工程”第二层次培养对象、市“226工程”第一 层次培养对象;
4. 与前述对象相当的境内外中青年科技领军人才。 (
三)市、县(市)区人才计划资助对象(C类)
1. 市“江海英才”计划、各县(市)区人才计划资助对象;
2. 省“333工程”第三层次培养对象、市“226工程”第二 层次培养对象、市科技企业家培育工程培育对象;
3. 其他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江海杰出 英才奖”、“留学回国人员成就奖”、“高技能人才成就奖”、“杰出 专业技术人才奖”等对南通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 人才。
第三章 服务内容
第三条 行政服务类 (
一)根据《贯彻落实江海英才计划引进对象子女义务教育 阶段入学政策的实施办法》,协助办理市区新引进产业类人才子 女入学事项。
(二)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 新平台建设咨询,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科技人才项目,南通 科技文献资源(免费开放)用户开户手续办理。
(三)人才本人及配偶、未婚子女在市区落户,人才出入境 证件办理,汽车上牌、驾照换领业务办理。
(四)拨付市级项目资助、生活津贴、购房补贴,上级财政 各类补助服务。
(五)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六 大人才高峰”选拔培养对象申报和相关服务,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省博士创新实践基地)进站博士后管理与相关服务;外国专家 人才项目申报、工作许可、居住证办理等服务。
(六)人才公寓申请办理服务。
(七)企业年报、商标注册、消费维权咨询服务。
(八)企业注册登记指导及服务。
(九)银企对接等金融服务。
(十)人才购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服务。
第四条 医疗保健类
(一)协调有关医院开设绿色通道,并由医院安排专人负责。
(二)在市区有关医院可享受六优先服务,即“优先挂号、 优先就诊,优先缴费、优先取药,优先检查、优先住院”。
第五条 旅游观光类 在全市有关旅游景区享受免票或门市价半价优惠服务。
第六条 文化休闲类 在市区有关文化体育场馆享受半价优惠、免费讲解和有关特 色服务。
第七条 交通出行类 在市区乘坐长途汽车、铁路、飞机出行时,享受购票绿色通 道,贵宾安检通道、休息室等服务。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八条 申请办理 江海英才“一卡通”服务卡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江海 英才“一卡通”服务卡申报表》(可到南通人才工作网 http://rc.nantong.gov.cn/下载,具体见附件),经人才所属县 (市)区委人才办或主管部门审核盖章,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 组办公室审批(办理窗口设在江海英才服务中心,地址:南通市 崇川区崇川路 58号市产业技术研究院 4号楼 1201室)。持卡人 才达到上一级江海英才“一卡通”服务卡申领条件时,由人才本 人按照上述程序,申领换发服务卡。
第九条 使用范围 江海英才“一卡通”服务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如有遗失,及时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补办。
第十条 建立档案 建立江海英才“一卡通”档案信息库并及时予以更新。档案 信息库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居民身份证(或护照) 号码、人才类别、居住地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发卡日期、 服务卡编号等内容,并附证件照。
第十一条 收回注销 对已调离本市或违法、违纪的持卡人员,由市委人才工作领 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回服务卡,审核后注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建立人才服务联盟 市江海英才服务中心“一站式”服务总窗口,设立 24 小时 专线电话(电话号码为 4001919808),负责协调落实人才服务内 容。服务内容涉及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辟绿色通道,制定具 体的服务事项、办理程序等,公布责任人和联系电话等,及时兑 现政策待遇,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各人才集聚园区须建立人才“一 站式”服务分平台,确定专人负责对接人才相关服务,人才对服 务内容的评价将纳入园区考核。
第十三条 建立人才服务专项例会制度 定期召集人才服务联盟成员单位交流江海英才“一卡通”服 务落实情况,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研究解 决,本单位无法解决的,提交人才服务专项例会研究,会同有关 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 江海英才“一卡通”服务有关工作经费从市人才 专项资金中列支。本细则由市委、市政府负责解释,由市委人才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具体负责。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参 照执行。

南通市积极应对疫情深化落实保企业稳就业惠民生十条举措

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扛起“稳就业”、“保就业”大旗,更好地促进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发力见效,根据省人社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进一步做好保企业稳就业惠民生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35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十条举措。
一、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根据国家和省部署,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继续为1%,其中单位和个人分别为0.5%。
二、允许困难企业缓缴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 继续实施困难企业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和工伤保险费政策,期限不超过6个月。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企业滞纳金,不影响职工社会保险权益记录。
三、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 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护航行动”,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大型企业和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仍 按上年度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30%返还,2022年度将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返还比例从 60%最高提至 90%。
四、精准落实企业社保补贴政策 努力做好企业社保补贴政策“应知尽享”,用足用好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和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推动女职工产假期间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的落实,切实帮助企业减负。建立与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信息交换和数据比对机制,精准认定符合政策享受条件的对象。
五、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和信贷扶持力度 进一步完善创业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政策,加大对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的贷款支持力度。对感染新型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因疫情影响较大而导致归还创业担保贷款困难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向经办银行申请展期或续贷。对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保障供给企业,优先受理和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加快实施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 “苏岗贷”计划,对吸纳就业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民营企业和创业企业,提供免抵质押贷款及优惠利率支持。
六、优化企业服务促进供需匹配 设立企业服务专员制度,安排专员为用工需求较多、困难较大的企业,提供定期走访、收集汇总企业需求、帮助预定招聘会、匹配符合条件的求职者等精准服务。深化劳务协作机制,扩大劳务协作范围,巩固地区间劳务协作联盟,常态化开展线 上线下劳务对接活动,“点对点”引进外来劳动力。构建人才引进云聘矩阵,用好全省首家人才直播室引智引才。联动开展“万事好通”营商服务直播招聘、高技能人才对接洽谈会、大中城市联合招聘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会、“才聚江海”青年人才集聚行动系列活动,精心策划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女性就业援助等专场网络招聘会,进一步畅通企业和重点群体供需对接渠道。
七、大力支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允许具备条件的地方再拿出 4%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用于职业技能培训,并向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鼓励企业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培训模式开展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岗位练兵活动,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推进新职业培训,支持企业开展就业合格证书培训。组织实施数字技能提升行动,积极加强与财政沟通协调,适当提高数字技能类职业工种培训补贴标准。
八、开发一批疫情防控临时公益性岗位 各地可结合地方实际情况,根据疫情防控需求,在村、社区紧急开发一批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公益性岗位,协助开展环境消杀、卡点值守、核酸检测采样秩序维护、防疫物资对接、防疫风险排查等工作,补充基层疫情防控力量。上岗人员应符合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安置条件,优先安置有疫情防控经验、责任心强的人员上岗。临时性疫情防控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或月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九、强化就业见习(实习)政策保障 按照提质、扩面、精准的工作原则,市县联动开发高质量就业见习(实习)岗位,鼓励中小微企业和服务业企业申报就业见习基地,试点建立就业见习(实习)园区基地,由园区职能部门统一征集见习(实习)岗位。及时兑付就业见习补贴资金,对组织 20 人以上毕业学年学生到我市企事业单位见习(实习)满 3 个月的各类院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 1000 元/人的推荐奖励;对见习(实习)学生按照我市最低工资 75%的标准每月给予生活性补贴。对留用率达 50%以上的,每留用一人给予 1000 元的一次性奖励补助。见习基地学员因疫情影响缺勤的,视作正常出勤;见习暂时中断的,见习期限及生活费等期限顺延。见习基地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与学员签订劳动合同且见习期未满的,给予见习基地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十、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防范化解规模性失业风 险 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精算管理,在留足基金备付期、确保失 业保险待遇发放的基础上,合理安排促就业、防失业支出。深化失业保险“畅通领、安全办”专项行动,全面推行一网通办、全市同办,确保失业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失业保险金等待遇。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延续执行失业保险保障阶段性扩围政策,今年底前继续向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 加强就业失业监测,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服务业企业、中小微企业和外贸企业作为监测重点,积极协同工信、商务、统计等部门,及时、准确掌握企业用工变化情况,按照省工作专 班要求上报有关监测信息。完善落实《防范化解规模性失业风险工作预案》,建立重点领域舆情分析、信访跟踪、裁员报告的风险捕捉和联合处置机制,确保本地区就业领域不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统筹做好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作用,引导劳动关系双方相互体谅、共克时艰,保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对上述未明确执行期限和标准的,按国家和省明确具体政策后,由市和各地制定实施细则执行。